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为逐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第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1年1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服用了一种减肥产品后,出现非常明显的心率加快、头晕、口干、厌食等症状,产品的销售地为盱眙县果园安置小区。经对案源线索分析,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民房中发现大量魅so纤秀压片糖果、粉色丸状片剂与食品包装盒,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当即联合公安干警控制现场,清点涉案物品数量,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涉案物品中检出了,当事人也承认了自己明知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仍销售牟利的事实。2021年1月7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盱眙县公安局当日批准立案。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邹某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微店、淘宝平台销售减肥产品。销售产品来源为当事人从微信好友处购进含有的胶囊等原材料,并从淘宝平台上购得外包装材料和打码机,然后自己封装制成完整的减肥产品。当事人在明知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的情况下,仍以盈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微店、淘宝平台发布减肥产品广告,销售这些减肥产品。经进一步追查涉案产品来源和流向,当事人邹某某从河南郑州的嫌疑犯申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进含有成份的减肥胶囊,再分装成数个品牌后,利用互联网销售给下线金某、黄某、郑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用于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涉案产品营销售卖区域涉及河南、湖南、广西、浙江等多地。
目前,邹某某等13名嫌疑犯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不再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本案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某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某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2021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行为处以罚没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黄某某的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底,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外资百货有限公司通江中路分店销售的儿童玩具“飞碟枪”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购进型号为LLB-8499、制造商为汕头市澄海区浩涵玩具厂的飞碟枪共计48件,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4,首次发证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属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销售型号为LLB-8499、制造商为汕头市澄海区雅信玩具厂的儿童玩具飞碟枪12件,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6,撤销日期:2019年6月26日,属销售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行为。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2.8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玩具是儿童健康安全雷区。常州高新区局对案件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经营者,进一步促进辖区经营者提升保障儿童健康安全的意识,谨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购进用于销售的儿童玩具是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查看目录内儿童玩具是否有CCC认证标志,并及时关注认证证书是不是真的存在被撤销的变化状态,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27日、2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板桥分局连续接到多起关于夏某销售保健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经查,当事人店面门头为兵团大地,经营场所内的横幅有“欢迎莅临新疆建设兵团品鉴”字样,店内张贴的宣传板有“传承红色文化 弘扬兵团精神”等的字样,有党徽图案、军人形象、国旗图案、介绍兵团历史等内容。当事人用于向消费者播放的ppt使用了新疆建设兵团的名义,同时使用了“外交部长王毅”等人的名义和形象。
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既能帮助提高免疫力又能帮助改善基础疾病”,经鉴定该产品为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在销售灵芝孢子油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是“心脑血管福星”“心脏病的救星”“抗癌之王”等,经鉴定该产品为保健食品。
当事人使用国旗图案、新疆建设兵团名义、外交部长王毅名义和形象、党徽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和灵芝孢子油时,向消费者宣称的内容涉及各种疾病治疗,实际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板桥分局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家机关的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党徽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罚款3万元。合计罚款5万元。
针对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度高。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板桥分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联合社区、小区等在重点小区开展广泛宣传,并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江苏卫视、南京日报等媒体对此案进行报道,尽量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努力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0年底,根据举报线索,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发布优惠活动,诱导消费者使用微信小程序“恒房通”认购房源,浏览线上房源价格,并向消费者宣传多重折扣,不同时间段折扣发生浮动变化,针对不一样的客户折扣方式不一。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恒房通”标注商品房售价(计算折扣的基准价)高于其备案价格,通过打折销售,最终实际成交价格等于或低于备案价格。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和相关购房人确认,当事人共计有34套商品房在销售时存在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以高于备案价的基准价进行打折销售,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房地产开发商抓住购房者追求较大优惠的心理,通过不正当价格手段促成销售,达到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在房地产销售领域具有一定典型性。通过查办该案,对规范房地产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报价秩序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2021年4月27日,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靖江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至2019年8月期间生产、销售音响支架,并向戴某平销售。其中,生产的型号为WB-3的支架658个,每个30元,合计19740元;型号为UB-20的支架754个,每个25元,合计18850元;型号为UTS-20的台架90个,每个45元,合计4050元;型号为WB-120的支架71个,每个21.8元,合计1547.8元。以上支架共合计44187.8元。这4种型号的音响支架生产完毕后,当事人附安装说明书、包装,并销售给戴某平,包装中的安装说明书标注有“BOSE”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伯斯有限公司(BOSE CORPORATION)“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6万元。
近年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为抓手,查处了一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此案的成功查处,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规范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瘦身”钢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在建重点项目、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某房地产项目一批标称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测试结果为不合格。
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计13.552吨,售价每吨5240元,货值71012.48元;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计12.18吨,售价每吨4970元,货值60534.6元,上述热轧带肋钢筋共计13件,货值合计131547.08元。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局当场对未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采取查封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接着使用,并对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当事人复检要求,该局对上述两批钢筋进行抽样,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得到复检仍为不合格的结论。医药高新区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热轧带肋钢筋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2、罚款20万元。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被大范围的使用在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始终对“瘦身”钢筋、“穿水”钢筋、无证钢筋等伪劣钢筋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为老百姓住的放心守住底线。
2021年4月份,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称“安泰胶囊”和“今日水素珊瑚藻”这两款产品具有治疗癌症和糖尿病等疾病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通过多个场所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以及举办所谓的体检服务、健康讲座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群体前来咨询,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种危机、给希望、看疗效”三连骗式的“洗脑”。其销售的“安泰胶囊”实为普通保健食品,每瓶进价79元,售价高达395元;“今日水素珊瑚藻”实为进口普通食品,每盒进价168元,售价560元。2013年底至今,南通地区受害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6月底,嫌疑犯吴某飞等31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崇川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推进社会共治,动员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监督员、信息员和社区群众热情参加保健市场整治,采用多种方式,推进面向群众的保健科普宣传活动,全方面提升消费者识假防骗和消费维权能力。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对保健食品从常态化监管转变为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质量等方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精准打击,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2021年3月15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设置在户外的LED电子显示屏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显示屏流动播放某荣华房地产视频广告,广告中含有“150万方扬州第一大盘”“让人足不出户即置世界潮流之巅”“国际著名品牌电梯-奥的斯,全球地标建筑首选品牌”“绝佳地段、绝佳景观、绝佳产品”“荣华”-建筑设计之最等绝对化用语以及“项目车行5分钟至高铁站”“30分钟至机场”“20分钟至扬州老城”等用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3月17日,根据上级机关通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某文昌公馆营销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安装有可用于人脸识别的海康威视摄像设备系统,未经允许进行人脸图像抓拍。经查,扬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购进带有人脸抓拍功能的海康威视系统,并于2020年11月份分别在售楼处大厅进门入口、南侧沙发区等4处装置5台带有人脸抓拍功能的海康威视网络摄像机对访客进行人脸图像抓拍,有关数据存储在明源云客平台,在该售楼处无任何提示,也未经访客(含消费者)同意,用于甄别访客(含消费者)首次进入售楼处是自然来访,还是老客户带新客户,或是房产中介介绍。自该系统安装以来,共抓拍9381条不同访客(含消费者)的人脸数据。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别的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隐私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55万元。
以本案为引,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房地产专项整治,共对11家房地产企业的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房地产开发商违法营销的行业乱象。此外,今年央视3﹒15晚会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曝光。该案的查办,对商家在维护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促进社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反映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拼 多 多等平台销售侵犯其“乡吧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卤蛋。
盐城局立即通过存证云软件对平台销售证据做固定,并组织对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
“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
、拼 多 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
2021年6月22日,盐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给予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花了钱的人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的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安全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徐州某中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印制了名为《治痔志》的宣传画册,并摆放在医院大厅的宣传展示架上,用于宣传其运用的肛泰特色治疗技术。当事人在宣传画册中宣称其医院运用的“PPH微创术”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最理想的痔疮手术治疗方法”“美国COOK痔疮枪技术”是“目前国际上最高效的套扎技术”,且没办法提供事实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医疗技术和医疗用语的专业性、特殊性,以及在患者迫切希望得到更好治疗的愿望下,虚假的医疗技术广告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更强。办案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反两保”相关部署要求,加强对食品、医疗领域的违法广告执法监督管理力度。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医疗技术广告内容,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无锡某机车有限公司两款标注自己厂名的“电瓶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明显尺寸超标;一款标注广东某有证企业的厂名、七款标注西藏某有证企业的厂名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涉嫌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电瓶车,无资质生产电动轻便摩托车且涉嫌存在非法买证(或者借证)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做了查封,并经检测,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查封车辆被部分转移,经清点被转移电瓶车144辆、电动轻便摩托车788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异地扣押,经价格鉴定上述全部涉案1278辆电动车货值金额共计133.89万元,被转移932辆电动车货值金额89.46万元。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瓶车14辆、电动两轮摩托车432辆,罚款267.79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的电瓶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已构成转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物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锡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78.9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446.7万元。
我国是电瓶车大国,江苏省是电瓶车生产大省,电瓶车质量安全关系千百万老百姓的出行安全。国家出台电瓶车新国标以来,部分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仍有侥幸心理,存在生产销售超重、超尺寸电瓶车,擅自篡改电机控制管理系统,加装电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电瓶车生产聚集区,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摸排辖区企业行业状况,开展执法检查,共查办电瓶车重大违法案件9起,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时刻将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积极作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