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并出售热轧带肋钢筋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从属联系怎么,都有必要获得出产许可证才具有出产该产品的资历。任何企业不可以出产和出售无出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修建研讨总院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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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具有满意出产标准要求的炼钢、浇铸、加热炉、轧机、冷床、剪切、查验台(或精整台架)等出产配备,并能正常作业。
.不得运用平炉、不得运用公称容量10 吨以下(含10吨)的转炉、不得运用公称容量10吨以下的电炉、不得运用感应炉锻炼钢筋钢;钢筋钢不得浇注开口锭,不得浇铸150mm×150mm(6)以下的钢锭。
.出产钢筋企业的轧机安置不得只配备单列横列式轧机,k1k2不得选用胶木轴承;不得选用简易冷床。
.依据(20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整理整理小钢铁厂定见的告诉》的要求:
10吨(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在2001年末前应关停,不予颁布出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