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常德市商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单》,当事人在2024年7月9日省级监督检查中,出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HRB400E,Φ12mm)经抽样查验,所检项目中化学成分(C)查验成果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则要求,根据HNCCXZ109-2024《2024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检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1日湖南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邮递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查验陈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则,报经局长同意,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决议立案查询。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荆州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进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HRB400E,Φ12mm)455支(3.5吨),进价23元/支,进货金额10465元。2024年7月9日,在湖南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省级监督检查中,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产品质量查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出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HRB400E,Φ12mm)采纳随机数值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样品数量2支(9m/支),将样品两头各切除1m后,将剩下的样品切割成10支(1200mm/支),查验样本数量5支(1200mm/支),备样样本数量5支(1200mm/支),抽样基数455支(3.5吨),经湖南省产产品质量查验研究院查验,查验定论:经抽样查验,所检项目中化学成分(C)查验成果不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则要求,根据HNCCXZ109-2024《2024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检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8月1日,湖南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邮递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查验陈述(编号:No:C2024-02-J403396)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通知书(编号0035791),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对上述查验定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请求复检。到案发时止,上述不合格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除抽样的2支)已悉数出售,出售价格24元/支,出售金额10872元,从中获利407元。
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处分内容: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407元,并对当事人处分款12500元,合计12907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