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九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了一批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的人权益。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1年6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结果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经查实,上述0号车用柴油系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购进,数量5吨,进价5390元/吨,至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之日,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销售价6922.15元/吨,涉案货值金额34610.75元,获取利润7660.7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21.5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660.75元的行政处罚。
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5月8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价监局案件交办线索,对当事人及其管理的转供电终端商户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转供电环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经查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多收电费金额共计530952.76元。当事人在责令退款的规定期限内,共退款530002.29元,其余950.47元因无法联系到消费的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多收电费为违法来得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的950.47元、处以违法来得到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59285.83元的行政处罚。
三、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车用气瓶充装经营活动案
2021年6月7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车用气瓶充装经营活动,但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过期。经查明,当事人办理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16日。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7日,当事人共计对外加气45799.06公斤,加气金额282582.37元。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车用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2582.37元的行政处罚。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实现推销产品的目的,于2021年3月在安化县梅城镇、东坪镇两地组织并且开展产品推销会议,在会议现场的宣传展板、宣传册、及会议宣讲演示的PPT中,宣传“旗下产品是由湖南中医药研究院、云南高原植物研究所联合皮肤学、生物学、植物学领域的科学技术人才共同组建的SERLENA实验室研发;取得了GMP十万级认证药标无菌工厂、美国GMP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际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状囊肿痘痘 4个月修复痘痘、敏感肌肤 一个月修复”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涉及当事人所售产品的质量、功能,涉及当事人的产品研制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梅城镇、东坪镇召开的产品推荐会上销售产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0352元。当事人以会议经营销售的方式对所售产品的质量、功能及对公司的产品研制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江县某钢筋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8月1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ø8规格冷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检验,抗拉强度、重量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冷轧带肋钢筋共生产了3.8吨,货值金额1666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33326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供稿: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志伟)